龙八国际唯一官网职工奖惩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02 阅读 : 6054

龙八国际唯一官网职工奖惩规定


   《龙八国际唯一官网职工奖惩规定》已于2010年7月15日在龙八国际唯一官网第六届职代会第二次全体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6日起执行。

                                             院长     许葆雄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运行,增强全院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鼓励和引导职工在行政、业务、精神文明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恪尽职守,争先创优,多做贡献。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及省、市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作风、职业道德建设的条例及其他规章制度,是全体医务员工的行为准则,全院员工务必严格遵守。执行各种法律、法规、院规院纪的情况和本人的表现是进行奖惩工作的依据和基础。
第三条  奖励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分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职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在年度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授予医院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并一次性发给奖金100—500元(特殊情况不受此限)。
1. 年度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2.医院党组织、院部、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中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3. 年度考核优秀及年度“优秀党员”等。
第六条  工作成绩突出,荣获上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按获奖的级别给予奖励。
一、先进集体
1. 国家级表彰,按实际人数每人奖1500元;
2. 省级表彰,按实际人数每人奖1000元;
3. 市级表彰,按实际人数每人奖500元。
二、先进个人
1. 国家级表彰,奖励1500元;
2. 省级表彰,奖励1000元;
3. 市级表彰,奖励500元。
第七条  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成果,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按获奖级别每人给予以下奖励:
1. 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5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2.省级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3. 市级一等奖,奖励500元,二等奖,奖励300元;三等奖,奖励200元。
第八条  凡发表在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CN号期刊的论文(不包括专集、增刊和非本人专业内容的论文),给予第一作者以下奖励:
1. 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一般国家级杂志论著、专著、综述类等栏目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元;中华牌杂志论著、专著、综述类等栏目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在省级及省级以下杂志发表者不再给予奖励。
2. 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级杂志论著、专著、综述类等栏目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在省级以上杂志相应栏目发表论文者参照第1条规定发放奖金,在省级以下杂志发表者不再给予奖励。
3. 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发表临床报道等(个案除外)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在省级及省级以上杂志相应栏目发表论文者参照本条目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发放奖金。
第九条    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发表文章、图片、影视作品宣传医院、扩大医院影响的,属国家级的,每篇(次)奖励200元;省级的奖励100元;市级的奖励50元。
第十条   对医院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经采纳实施后产生良好效益的,给予奖励100~2000元。
第十一条  积极动员海内外人士、团体向医院捐赠奖金、物资、设备,按接受捐赠总数的实际价值的2%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二条  其他应该给予奖励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的报批程序
对职工的各种奖励,由科室组织职工进行讨论、评选或院领导提名、群众评议,按照奖励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院部审定批准。受奖职工的先进事迹,应及时进行宣传,受奖人员要填写《奖励审批呈报表》,作为考核、任用、晋级、升职的依据。
1.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奖励,由科室提名,群众民主评议,报人事科或办公室核实,提交院务会或院党组织审定批准。
2. 本规定第七条的奖励,由科室汇总按分口报送医务科、护理部或相关职能科室汇总,提交院务会审定批准。
3. 本规定第八条奖励,由个人向科教信息科申报,经科教信息科汇总、整理后提交院务会审定批准。
4. 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奖励,由科室向院办申报或院领导提名,经院办汇总、整理后,提交院务会审定批准。
以上各条奖励与医院年终总结表彰会同时进行,由院领导实施奖励。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四条   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给予下列相应处罚:
1. 旷工一至三天,扣发一个季度奖金,并写书面检查,由本人在科室会议上作检讨;
2. 旷工四天以上至七天,扣发半年奖金,并写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3.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辞退;
4. 值班期间脱岗,每次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5. 上班时间从事影响本职工作或集体、个人形象的活动(包括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等),以及不按规定佩带工作卡、衣冠着装不整齐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 不准时出门诊,首次罚款50元,当月再次违规罚款100元,违规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
7. 无故缺席医院召集的各种会议,首次罚款50元,当月再次违规罚款100元,违规三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奖金;造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者,按医院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中层以上干部无故缺席医院召集的相关会议,第一次给予警告并罚款50元,第二次扣发当月的月职务补贴,第三次扣发全年的月职务补贴,连续三次以上引咎辞职。
8.未经科室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换班或未经交接班下班的,每次罚款50元;
9. 各种休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10.无故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或医院、科室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扣发当月奖金并限期完成,限期内无法完成者给予转岗或待岗处理;
11.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处罚50~200元。
第十五条  职工未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服务承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1. 临床和医技科室未按规定召开会议及时传达相关会议精神,经查实,第一次给予科室所有领导(正副科主任、正副护士长,或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第二次扣发当月的月职务补贴,第三次扣发全年的月职务补贴。
2. 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度。急、危、重病人到院后,必须立即处置,院内急诊会诊要在10分钟内到位;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岗位、玩忽职守。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全院通报、扣发奖金、待岗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科室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发生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处理。
 3. 任何个人,凡因服务态度不好,引起患者不满而投诉或与病人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论是何理由,初犯罚款200元、全院通报批评;再犯罚款5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告诫、通报批评,以及相应的待岗整顿、缓聘、低聘、降职等处理。
 4.  擅自占用医院财物,除按政策给予经济处罚外,没收非法所得,强制追回公物;变卖公共财物私分钱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于十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主要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  在职医务人员未经医院批准,在院外擅自从事有偿医疗活动、同业经营活动或将本院能够开展的检查项目介绍到外院检查的,扣发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奖金。在职医务人员私自在院内从事有偿经营活动的,没收其物品,罚款500—5000元。
6.  坚持医疗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滥开大处方、人情方。违反规定者,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每次扣发奖金200~500元;情节较重按一次投诉待岗规定处理。开具假诊断书、假报告单的(经科主任批准,属于保护性医疗措施除外),除追回单据外,扣发当事者三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开“搭车药”、“搭车单”的,除如数追回药费、检查费外,给予十倍罚款,并视情节给予扣发奖金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在职员工收受红包、回扣,对收受红包、回扣者除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以下处理:
1. 收受红包、回扣款额不满1000元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二年。
2.收受红包、回扣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不满5000元的,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当年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长二年,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应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收受款额2000元以上的,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除行政职务,再给予党政纪律处分。
3. 收受红包、回扣款额在5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在各种业务往来中,接受的劳务费、手续费或实物,必须在回院后24小时内主动上缴,否则除没收全部所得,按10倍罚款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凡经查实发现医务人员私收费、乱收费、私卖药,擅自做人情检查、治疗者,分别处予:
1. 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科室集体或个人“以一罚十”的经济处罚及全院通报批评。
2. 对于科室集体私收费、私卖药的,除执行“以一罚十”的经济处罚及全院通报批评,该科室领导(正、副科主任或正、副护士长)参与组织,或未参与组织但收取科室私收费分成的,撤销其科室行政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称降聘一级三年且不预留相应职数、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科室领导虽未参与组织且未收取科室私收费分成,但未及时制止或上报院部的,撤销其科室行政领导职务、专业技术职称降聘一级一年但预留相应职数。
3. 对于个人私收费、私卖药的,除执行“以一罚十”的经济处罚及全院通报批评,给予专业技术职称降聘一级一年且不予预留相应职数、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有行政职务者则予以撤职处分。
第十九条   职工内部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待岗处理;酗酒闹事者,每次扣发当事人三个月奖金,并责成其赔偿集体或个人损失;打架斗殴者,除赔偿对方医药费及一切损失外,扣发六个月奖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职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服从的,给予待岗处理;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拒不服从指挥调遣的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或撤职、降聘;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职员工应遵守有关勤廉从业规定。勤廉从业情况作为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的员工,直接给予告诫。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秀;告诫二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应按规定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当年再被告诫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按规定程序以辞退。
第二十二条  在医疗护理活动中与质控相关的奖惩,按医疗护理质控相关方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处罚程序:由行评办会同有关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交院务会讨论决定,人事科根据院务会讨论决定办理。罚款和理赔由财务科从本人工资或奖金中扣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此之前医院发文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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